□本報記者孟偉陽
  □本報通訊員李鵬飛
  全國首例因出租車使用打車軟件未搭乘路邊乘客糾紛案,今天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
  原告嚴某認為被告上海錦江客運有限公司“拒載”並訴至法院。法院一審認為,雙方合同尚未成立,被告已通過打車軟件接單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違約,並賠償違約損失3000元及承擔訴訟費的訴訟請求。
  今年2月28日16時46分09秒,錦江公司駕駛員通過“滴滴打車”軟件搶單。根據叫單乘客要求,駕駛員於16時50分許駕車行至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、習勤路路口。
  見有出租車停靠,一女子打開車門坐入車內,但很快又從車上下來。此時,也在此等候出租車的嚴某見狀打開車門坐入車內。司機告知嚴某,他已通過打車軟件接單,正在等待客人。說話間,叫單乘客坐上了副駕駛座位,嚴某隨即下車。當天17時02分許,叫單乘客到達目的地下車。
  嚴某認為,車輛當時處於待運狀態,他拉開車門坐入車內,就意味著與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,被告駕駛員必須按照指示將其送往目的地。駕駛員以使用打車軟件接單為由拒載,構成違約。於是,嚴某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維護權益支出的費用,也就是律師費3000元,並承擔訴訟費用。
  被告則認為,原告上車時,駕駛員即告知已經接單,雙方合同並未成立,被告未拒載;即使成立,原告提起合同糾紛也無權請求律師費。
  《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》規定,出租車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開啟標誌燈後,在客運集散點或者道路邊待租時不得拒絕載客。因此,空車標誌燈是否開啟,是認定此案合同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。為證明空車標誌燈處於開啟狀態,原告向法院申請調取事發時路口的監控錄像。因當日監控錄像已被覆蓋,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在原告上車前已通過打車軟件接受他人訂單,並與他人達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。原告上車後,被告駕駛員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軟件叫單乘客。因此,被告主觀上並沒有拒載原告的故意。原告既未證明出租車開啟空車標誌燈,也沒有與駕駛員達成運送意向,故原、被告之間並未成立出租汽車運輸合同。因此,原告要求確認被告違約,並賠償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本報上海9月18日電
  (原標題:全國首例涉打車軟件糾紛一審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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